2017年05月01日 尚佰教育 http://www.coeur-de-bois.com/ 來源:公務員考試網
深圳某廠女工腦死亡后家屬仍堅持治療但終告不治,要求認定工傷,因超過法定搶救時限遭人社部門拒絕,雙方最后對簿公堂家屬敗訴。按照現行條例,員工“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四十八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9月6日《新快報》)
@中國青年報朱昌俊:工傷如何認定,考驗的是立法者對企業與員工利益的平衡能力。認定標準過松,難免為“騙”工傷行為留下空子,加重企業負擔;認定標準過緊,則可能為職工的權益保障蒙上陰影。48小時認定時效可視為一道“硬”標準,確實很難鉆空子。但問題在于,它回避了醫療搶救本身的復雜性,比如救治條件不同,死亡時間就會產生較大差異。讓死者家屬陷入“要賠償”還是“要命”的兩難選擇,背后蘊含的倫理風險和道德困境不容小覷。
認定某一傷害算不算工傷,核心問題是判斷傷害或死亡的結果是否與工作有關聯。如此前有媒體刊文表示,美國的工傷認定主要以判例規則為主,輔之以成文法律規定,在工傷認定標準上堅持“與工作相關”的基本原則,認定標準比較靈活。美國法院一般認為只要雇員因從事和工作存在模糊關系的事務導致傷害,就屬于工傷。顯然,這種規定雖然較簡化為“死亡時間”長短的48小時標準更模糊,但更接近于人們對工傷的實際認知,能在最大程度上規避倫理風險。
在實務界,反對“48小時條款”的聲音一直存在,該條例曾多次有望得到修改。2013年《南方周末》就報道,“48小時條款”沒有被納入2009年《工傷保險條例》修改,是因為當時恰逢經濟危機,立法者考慮到企業困境在修法時更傾向于企業利益。有律師認為:“立法者沒有想象到倫理風險會變得那么突出,他們沒有那么多的實務經驗。”隨著時間推移,此一條款的倫理風險不斷顯現。
于情于法,對“48小時條款”的修改不應該再被擱置。一個引發“家屬拼命埋活人,單位拼命救死人”的法律條款是不能保障正義的。在對法律正式修改之前,法院在判決上也應該回到立法的初衷,依據具體情況進行判決,而不只是死摳法律文本。
@山東商報何勇海:童先生就是在艱難而殘酷的選擇面前,選擇了盡量搶救親人的生命。在搶救未到48小時的時間里,醫院已告知童先生,程女士基本腦死亡,病情不可逆,沒有搶救價值,勸其放棄搶救。只因童先生對妻子依依不舍、心有不甘,幼子也難以接受母親突然離世,才堅持要求醫生繼續用藥,導致宣告死亡時間超過規定的48小時之限,而無法為妻子認定工傷。對于這種大愛之舉,工傷認定應抱以人道之姿。否則,便有暗中鼓勵家屬在48小時內讓患者停止心跳的嫌疑。
從既有事實看,這種倫理風險幷非沒有可能。據報道,在48小時限制之下,曾有家屬為保住工傷賠償,不得不拔掉患者的呼吸機,以避免最終“雞飛蛋打”、人財兩空。“48小時生死線”因此被譏諷為“催人早死線”。也有企業為撇清工傷責任,減少工傷賠償,竟用呼吸機惡意拖延已腦死亡的員工的性命。“48小時生死線”因此被譏諷為“撇清責任線”。還有網友表示,“如果我上班不幸倒下,搶救時間請不要超過48小時”,這也是對不合理規定的批判。
在美國等國家,工傷認定主要看是否與工作相關,只要被認定和工作相關,都可獲得工傷保護。我們的工傷認定也應與國際接軌。即使我們不能做到取消工傷認定時間限制,也可將認定工傷的時間范疇擴大,如72小時甚至更長,以避免給老百姓增添“要保命還是要工傷賠償”的艱難抉擇,避免倫理風險出現。至少在目前,法規雖是死的,但執行卻是活的,出于人性化考慮,像程女士這樣的情形,即使超過48小時,也可認定為工傷,以最大限度保護職工利益。
@華西都市報蔣璟璟: “視同工傷”的制度設計,雖然對人社部門來說省事省心,然而卻在無形之間增加了企業的潛在成本。設想,如果所有在崗因病致死的職工,都要求企業按照工亡待遇對待,后者很可能不堪重負。有鑒于此,為了平衡企業方的利益訴求,降低其無限賠付的風險,法律中才有了“48小時內才視同工傷”的限制。這一條款單獨來看也許顯得有點突兀,可是一旦將之置于連續的法理邏輯內審視,似乎又確有其必要性之所在。
其實,法律還規定,但凡能夠證明因病死亡確由工作引起,比如說職業病等等,那么就可以直接認定為是工傷,就不必受制于“視同工傷”的所謂“48小時之限”。就此而言,“搶救超48小時不算工傷”之說幷不準確……當然了,上述種種因素終究只是解讀此事的一個參照,我們還應看到的是,視同工傷的48小時之限,的確人為制造了某種倫理困境:若是家屬堅持治療,很可能因“超時”而喪失工亡待遇;若是選擇消極治療,反倒有可能獲得可觀的補償。這無異于是在激勵家屬冷漠處理、放棄親人,完全有違人倫!
當一條法律條款,造成了顯而易見的倫理困境,那么其注定難有道德合法性可言。誠如我們所見,將“搶救時間”作為視同工傷認定的前置條件,難免會造成令人遺憾的人性掙扎與個體悲劇。在見證過太多的沉重個案之后,職能部門是時候尋找替代性的篩選標準,來取代那冰冷的“生死時限”了。
@東方網汪昌蓮:工傷認定,一直是勞資糾紛的焦點問題。一方面,勞動者意外傷亡,工傷認定,成為療傷和撫慰家人的一味良藥;另一方面,規避工傷認定,成為一些企業,減少人力資源成本的一件“法寶”。此前據媒體報道,工傷爭議九成以上涉及中小企業或個體工商戶。而工傷之爭,落敗的往往是處在弱勢地位的勞動者一方。這時候,勞動仲裁和司法救濟挺身而出,顯得至關重要。
早在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司法解釋,明確職工在上下班途中工傷的四種情形。比如,規定勞動者在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只要是在合理的時間和合理的路線,可認定為工傷,避免了一些無謂的歧義和爭端。特別是,下班回家買菜途中出現意外,也應算工傷。試想,連下班回家買菜途中出現意外也算工傷,那么,女工上班時突發疾病、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情形,豈能不算是工傷?
可見,正因為與工傷認定的相關法律規定不合理之處,或概念模糊,特別是腦死亡還游離在法律之外,導致社保、司法部門在執行上出現了偏差;至于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逃避責任,不惜對相關規定進行打折,甚至曲解。最典型的例子是:2012年2月,哈爾濱市香坊區城管局環衛工人張志娟在清掃大街時,突發腦溢血,經搶救后脫離生命危險。當張志娟的家屬要求單位申報工傷時,香坊區城管局表示,根據規定,人不死不能算工傷。“死了才算工傷”,有關部門字斟句酌的背后,是對社會底層勞動者合法權益的輕視,更反映出了弱勢群體維護自身權益時的無助和無奈。
可見,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有違生命尊嚴。首先,國家和地方應對工傷認定的相關法規進行修訂,刪除“超48小時死亡不算工傷”之類的冷血規定,使工傷認定,真正釋放出人本情懷。同時,用人單位應以人為本,善待勞動者,一旦發生工傷事故,主動承擔責任,而不是等司法救濟挺身而出了,再不情不愿地履行相關責任。再者,勞動保障部門及社會保障機制,應及時撐起一把庇護弱勢群體的保護傘,不要讓一些勞動者身體受傷,心更受傷。特別是,一旦出現工傷糾紛,司法機關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及時做出公正裁決,竭力維護好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尚佰解析:拋開爭議不談,我們先看看什么是工傷。工傷,顧名思義是指勞動者在工作期間,因為工作而受到的身體損害。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的關于認定工傷的范圍還不僅僅指勞動者工作時發生的意外,還包括了勞動者在上下班的路上遇到的意外傷害。
然而,在本案中的當事人驟然倒在工作崗位之上時,家人和親屬為搶救其生命拼盡全力,遺憾的是,生命最終逝去無法挽回。當親屬試圖來為逝者爭取“工傷”的待遇,遭遇的卻是“48小時之內死亡才算工傷”的冷冰冰規定。如此情景,不禁讓人感到心痛。
不過,說實話,工傷認定規定“48小時”有其科學性,48小時是整個搶救過程的黃金時間,與此同時,如果工傷保險的時間認定范圍過寬,對用人單位不利,如果規定時間過窄,對勞動者又不利,因而以48小時黃金時間作為認定時間,有著各種因素的利益考量。
但是,不得不說,由于48小時的界限化,從而導致在執行過程中的絕對化和教條化,最終縮小了認定的范圍,對個體權利的保護造成了傷害,讓制度之善迅速又轉化為執行之惡。所以,希望執行法律的法官應該為弱者盡量爭取權益,給陷入困頓的家庭一點光,讓無力者有力,這才更能體現以人為本的社會理念。